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上报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苏卫办疾控〔2008〕1号)
各市卫生局:
为推动结核病防治规划的有效实施,规范结核病诊断治疗行为,落实国家有关结核病诊治减免费政策,更好地服务于结核病患者,我厅先后于2003年、2005年两次公布了全省各地设立的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名单。多年来,各定点机构和广大医务卫生人员辛勤工作,完成了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下达的病人发现和治疗任务,顺利实现了结核病防治规划阶段性目标。随着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医疗机构准入管理的不断加强,部分地区已对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进行了调整,为此我厅将于近期再次公布各地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名单,以利于更好地开展结核病诊断治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指定为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的单位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配备1名以上临床执业医师。
二、被指定为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和《
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展痰涂片检查、X线影像学检查、定诊、确定治疗方案、药物反应监测处理等结核病诊断治疗工作,做好结核病疫情报告,健全“初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等三本登记本,负责将结核病患者个案信息录入《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并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结核病诊治减免费政策。
三、各地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由各市、县(市)卫生局负责指定,定点机构名单请各市卫生局统一汇总上报我厅疾病控制处,上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3月12日。
联系人:单玲英,联系电话:025-83620607,传真:025-83620610。
附件: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汇总表
上报单位: 市卫生局(盖章)
定点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
| 执业地点
| 现有临床执业医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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