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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林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采取企业、社会资助等多种方法予以减免,以提高学生饮用奶的普及率和计划实施的受益面。

第六章 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加强学生饮用奶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学生饮奶安全。
  第二十七条 省辖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应与省协调小组签订《学生饮用奶安全管理责任状》,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向省、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作出质量安全承诺。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奶源基地、生产过程、配送和饮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质监、卫生部门应强化对学生饮用奶的监督检验,将学生饮用奶的监督检验列入年度计划,开展质量抽检。
  第二十九条 定点企业应规范生产和配送,依法接受各级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应急机制

  第三十条 为有效预防集体饮奶不适和中毒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学生饮奶安全,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定点生产企业和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都应制定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制定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部《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要求,重点强化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配送学生饮用奶的,情节较轻的,由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由市以上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责令进行整改并停止生产供应学生饮用奶,整改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供应学生饮用奶。
  第三十三条 定点生产企业在学生饮用奶生产配送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省协调小组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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