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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林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应规范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标志标识的印制和使用应符合《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规范》或《江苏省学生饮用奶标志图案和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并在产品包装上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的,由省协调小组批准并报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取得统一编号,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生产全脂灭菌乳和全脂灭菌调味乳作为学生饮用奶,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投标和配送。
  申请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的,由省协调小组批准,统一编号,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生产全脂灭菌乳、全脂灭菌调味乳和全脂巴氏杀菌乳作为学生饮用奶,在本省范围内参加投标和配送。

第五章 学校准入与配送

  第十九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坚持学校引导、学生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下达指令性指标。
  学校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在省内外具备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中实行招标,确定供奶企业及品种,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跨省或跨市供应学生饮用奶的省内外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在招投标前到供应地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名义组织学生饮用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牛奶制品。
  第二十二条 学生饮用奶的配送应由定点企业组织专人专车按供货合同直接配送,必要时企业应在学校内配置冷藏设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做好营养健康知识及饮奶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信息反馈,以利于促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饮用奶的组织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对学生饮用奶招投标、分发、饮用、奶费收缴、饮后包装物的收集和处理等作出规定。学生饮用奶在校园内的贮存、保管、分发等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学校在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之外不得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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