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定点生产企业应通过计量合格确认;生产学生饮用奶的车间应建立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有效认证;有正规的检验室和必备的检测仪器设备,有素质良好的专职检验人员,能进行原料奶与成品的常规微生物及理化指标的检测,能做到检测与生产同步。
4、冷链运输和贮存条件完备。在学生饮用奶生产过程对原料奶收集、贮运和加工后成品入库贮存实施冷链的基础上,配送环节应实施与学生饮用奶品种相适应的冷链运输、贮存。
5、辅料和包装材料来源可靠。定点生产企业应使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辅料和包装材料。
第十一条 需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察,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成立考核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出具考核报告,经省协调小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应重新申请资格认定。取得资格认定后1年内无正当理由不生产学生饮用奶的,由省协调小组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
第四章 产品品种、质量要求与标志标识
第十四条 学生饮用奶品种为全脂灭菌乳、全脂灭菌调味乳及全脂巴氏杀菌乳。
1、全脂灭菌乳。实行超高温瞬时灭菌(UHT)、无菌灌装,产品质量标准执行《灭菌乳》(GB5408.2)中全脂灭菌乳的规定。
2、全脂灭菌调味乳。实行超高温瞬时灭菌(UHT)、无菌灌装,产品质量标准执行《灭菌乳》(GB5408.2)的全脂灭菌调味乳规定,纯牛奶的比例不低于80%。
3、全脂巴氏杀菌乳。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巴氏杀菌乳》(GB5408.1)的全脂巴氏杀菌乳的规定。鼓励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制订高于《巴氏杀菌乳》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 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原料奶不得使用混有乳房炎奶和初乳,不得含有抗生素。严禁使用复原乳。严禁添加激素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严禁添加人工合成的香精香料。
第十六条 学生饮用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的规定,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