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林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财政厅、发改委、经贸委
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农牧[2006]53号)
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兽医)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省农林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七部门经过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附件1),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2.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及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江苏省农林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以利青少年健康成长,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饮用奶”,系指由省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认定的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生产的、专供中小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
第三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应坚持“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和“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原则要求。各级农业、教育、质监、卫生、财政、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组成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司其职、严格监管。通过政府、企业、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开展。
第四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应严格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进行运行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