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大力推进托幼一体化。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早教指导网络。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要积极开展3岁以下儿童早期教育,建立早教指导站,制定早期教育计划,开展灵活多样的面向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者)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推进“母亲素养工程”。到2011年,0-3周岁儿童家长(看护者)受训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基本形成以社区为依托、以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面向广大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
(十二)加强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与指导,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学前教育业务辅导和科研网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科研活动。组织开展幼儿名师下农村、进薄弱园开展支教帮教活动。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定期举办学前教育学术论坛,探讨研究学前教育先进理念和教育教学办法,促进学前教育内涵发展。
五、提升素质,进一步强化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十三)建立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幼儿教师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教师,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逐步解聘。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幼儿教师予以注册登记,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有序流动等提供制度保障。
(十四)落实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教师编制。各县区要根据乡镇人口和幼儿教育规模,合理确定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教师编制。人口在5万以下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落实3-4名公办教师编制;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落实5-6名公办教师编制(以上编制在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调整统筹中解决)。建立对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和优秀在岗幼儿教师,经公开招聘程序进入事业编制的政策导向机制,以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稳定农村骨干教师队伍。
(十五)健全幼儿教师基本待遇保障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逐步提高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凡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的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应参照当地公办幼儿教师工资福利标准;其他保教岗位人员工资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幼儿园必须依法为教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十六)大力提升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制定幼儿教师教育培训规划,并统一纳入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分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市级负责全市骨干幼儿教师培训,县区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幼儿教师的全员轮训。重视名园长、名教师培养,鼓励幼儿教师学历提升,力争到2011年,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