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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

  (六)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市财政今年安排100万元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市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另行制定)。各县区政府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支持农村幼儿园建设、幼儿教师业务进修和幼儿园升等奖励。专项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长。
  (七)落实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和帮扶资金。各县区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当年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三分之一的标准安排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低保等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教育资助券制度,并统一纳入中小学教育资助券专项资金管理。
  (八)规范学前教育收费制度。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根据幼儿园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费等级,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同一城市城镇或县域农村,同一性质、同一等级的幼儿园,应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名义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四、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九)实行幼儿园办园准入和等级管理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当地编制管理机构批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对办园条件差、办园行为不规范,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依据省定标准,实行幼儿园等级评定与管理制度。准办幼儿园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最低等级标准,并积极向高一等级努力。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完善《湖州市农村幼儿园村教学点规范标准》,指导和规范村幼儿教学点建设。
  (十)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各级各类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规律,突出启蒙教育,注重幼儿体育锻炼、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积极开展各种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教育活动。要防止和纠正“小学化”、“保姆式”的办学行为,全面推行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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