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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

  乡镇中心幼儿园是农村学前教育管理网络中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全乡镇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大力推广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班)实行教育教学统筹管理等先进模式。积极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教学点),鼓励村集体投资举办标准化幼儿园。农村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被撤并学校的校舍,应优先用于改建幼儿园。农村小学附设的幼儿园(班)均应限期剥离,独立办园。
  (四)落实城镇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各地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地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国土资源部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等方式安排好配套幼儿园用地。项目有配建托幼园舍的,规划建设部门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加,规划认可前应先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关于托幼园舍的验收意见。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公建配套中小学一样,是政府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公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向所在社区及周边适龄儿童开放。
  对各地2005年6月以来建成交付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5〕4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用于举办幼儿教育。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快办理。对违反上述规定和要求,擅自出租、出售或变更用途的,应限期予以纠正。
  对2005年6月以前建成使用的城镇幼托园所,各县区政府要牵头组织教育、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进行集中清理,依据投入主体、资金来源、土地性质等因素,逐园逐所明确产权归属,并确保用于学前教育事业。
  (五)支持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上档次、上规模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项目立项、用地审批和税收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教师培训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要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骨干示范作用,鼓励公办幼儿园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
  三、加大投入,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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