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8]29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财法〔2007〕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与我局《关于印发部分财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沪财法[2003]72号)比较,财法〔2007〕13号文中增加了《财政行政处罚加处罚款通知书》,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部分中,特别列示了在对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进行行政处罚时(注:该处罚权限在市局),告知其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特殊要求。另外,在文书的书写格式上,财法〔2007〕13号文采用的文字表达方式与沪财法〔2003〕72号文的填充式有所不同,各单位可根据文书书写习惯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