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泰安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泰安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护城市排水设施,保障城市排水畅通,优化城市环境,根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雨水、污水的排放、接纳、汇集、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的行为;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放城市雨水、污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环保、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高新区范围内的排水,由市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推行雨污分流,支持污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状况,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污水(雨水)管网、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选址和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