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实行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与评审制度,加快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法制化进程。深入开展妇幼保健机构评价和复核评审工作,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妇幼保健机构的社会民主监督和信息公示制度,将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满意度作为考核妇幼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重要依据,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强化监督考核,大力推进妇幼卫生工作。
五、切实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妇幼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省政府《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深入开展妇幼卫生先进市、县(市、区)创建活动,促进妇幼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各地要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证妇幼卫生工作的必要经费。要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
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规定,对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补助,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设备购置、房屋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根据需要合理安排。要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各级妇幼保健所全额预算单位性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市、县(市、区)财政要设立妇幼卫生专项经费,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婚前医学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妇幼保健服务专项救助经费,用于城乡低保户和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补助。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扶持经济薄弱地区发展妇幼卫生事业。
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物价、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和人口计生等部门共同做好婚前医学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妇女病普查普治等妇幼保健工作。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规划、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要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对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年度卫生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妇幼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做好宣传工作,营造促进妇幼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