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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重点加强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妇幼保健机构的选址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建筑设计要符合妇幼保健服务的特点,做到科室设置科学、流程合理、环境温馨。保健服务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至少设置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宣传教育科等专业科室;专职保健人员省级不少于120人,市级不少于60人,县(市、区)级不少于40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定执业资格。市级妇幼保健院的临床医疗部分要遵循支撑保健、服务保健的原则,设置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科、新生儿科、乳腺病科等与妇幼保健密切相关的临床科室,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逐步加强标准化建设。

  三、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

  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职能是贯彻落实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群体保健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妇幼保健服务和与其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妇幼保健服务包括:了解掌握辖区内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开展妇幼保健服务、助产技术服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和爱婴医院业务指导与评价;开展青春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和妇女常见病防治、计划生育技术、生殖道感染防治等保健服务;开展儿童保健、儿童营养指导、新生儿预防接种;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前诊断(筛查);负责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和质量控制等。

  与妇幼保健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相关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助产技术服务;根据条件和能力进行产科合并症和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诊疗;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调整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之间以及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职能和范围,建立合理分工、逐级指导的业务合作关系,维护妇幼保健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依法强化妇幼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

  妇幼保健服务关系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和出生人口的健康素质,国家依法实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加强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和项目的准入管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依法规范执业行为。切实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无证执业和超范围执业现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妇幼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积极推进综合执法监督,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纳入综合执法范畴,不断加大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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