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苏民保[2008]8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建立与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矛盾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给予困难群众更多关爱的重要内容。为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救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新型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办法,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
(一)切实做好资助参合参保工作,确保城乡每个困难群众都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各级各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在农村要首先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城市要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通过医疗救助确保救助对象100%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具体资助缴费比例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二)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积极缓解贫困群众就医困难。各地要全面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的惠民医疗服务项目。同时,除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结算外,个人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部分再由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段分档按比例救助。要逐步降低或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对个人自付部分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对经上述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偏重的特殊大重病困难患者,医疗救助基金可再给予定向重点救助。
(三)探索开展对医疗救助对象部分慢性疾病免费供药救助机制。确定部分常见慢性疾病小范围试点,在总结的基础上逐步推开。筛选和确定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录内用药规定的安全价廉有效的治疗药品,作为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免费提供的基本用药,由民政部门筹措资金,采取直选直供定点配供药品方法,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直接发放患病对象,并建立必要的信息管理档案。
二、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努力形成科学、协调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
(一)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尽快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无缝”衔接。民政部门做好贫困农民、困难居民的身份认定、信息采集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民、困难居民、重点对象信息直接提供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确保每个贫困农民、困难居民都能充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