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省补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2008]142号)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充分发挥省级补助资金的扶持、激励和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省经济薄弱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城乡医疗救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同级政府应切实履行医疗救助责任。
(二)省级补助资金重点向经济薄弱地区大重病人员倾斜。
(三)充分发挥省级补助资金的激励作用,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与地方工作绩效挂钩。
二、补助范围、方式及救助对象
(一)补助范围为省定经济薄弱县(市、区)。
(二)补助方式,采用因素法确定补助金额,省补助资金用于充实省补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省根据省补地区对医疗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的救助情况及工作绩效等因素,分别确定大病补助金额和以奖代补金额。
(三)救助对象范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
三、补助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内安排;
(二)中央和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
(三)社会捐赠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资金。
四、补助资金核定
省补助资金=大病补助资金+奖励补助资金
(一)大病补助资金。大病补助资金占省补助资金的70%,省根据省补地区对医疗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等情况确定省补助金额,体现对大重病救助对象进行重点救助的工作导向。
对救助对象患大重病个人自付费用按当地政策实行按比例救助。救助对象目录内用药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救助后,省财政对该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地方未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的,省财政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