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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放射性药物科技开发(中试)基地”更名为“江苏省分子核医学重点实验室”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放射性药物科技开发(中试)基地”更名为“江苏省分子核医学重点实验室”的批复
(苏卫科教〔2008〕10号)


省原子医学研究所:

  你所《关于将“江苏省放射性药物科技开发(中试)基地” 更名为“江苏省分子核医学重点实验室”的请示》(医研政〔2008〕4号)收悉。根据省科技厅(苏科计〔2008〕58号)文的精神,经研究,同意将“江苏放射性药物科技开发(中试)基地”更名为“江苏省分子核医学重点实验室”,换发相应铭牌,纳入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请你们按照《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在充分整合科技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优化研发方向和目标规划,加强人才团队建设,强化科技自主创新,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为我国核医学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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