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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银行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银行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6〕9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鼓励银行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鼓励银行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产业发展,优化我市经济金融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与创新的意见》(威发(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市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格认定,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以下称市人民银行)行级管理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以下称市银监分局)局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凡对我市经济社会和银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市政府授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 2006年6月1日以后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补助50万元人民币;设立市级分支机构的,补助20万元人民币。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时,应向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出具银行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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