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本办法实施后在我市没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建办公用房的,经市金融上市办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以减免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金融发展贡献奖,用于奖励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金融发展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奖金总额原则上每年为2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局每年获得的金融发展贡献奖的奖金数额应为当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所获奖金的平均数。
第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金融发展贡献奖的奖金数额应为金融发展贡献奖奖金余额与奖励系数的乘积。
金融发展贡献奖金余额为金融发展贡献奖总额扣除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局所获奖金后的数额。
奖励系数由本外币贷款(还原核销呆坏账数,下同)增量、增幅,表外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下同)增量、增幅,以及地方财税贡献五个子系数之和组成。五个子系数的计算权重分别为50%、20%、10%、10%和10%(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季度向市金融上市办报送季度报表。报表内容除应包括报送市银监局的报表外,还应包括该机构异地授信和异地分支机构情况报表。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应当与报送市银监局报表时间一致。
每月上旬,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局分别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上月月度报表汇总后,报市金融上市办。
第十一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算奖励系数时,应扣除异地授信和异地分支机构相应的指标数额。
第十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金融发展贡献奖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市金融上市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计算和审核,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职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为副职高级管理人员的2至3倍,具体分配方案由市金融上市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审定。
第十四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所获得的奖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