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9、A群流脑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6-18月龄时接种2剂次,接种间隔为3个月。
10、A+C群流脑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3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11、甲肝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时接种。在部分试点地区使用甲肝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时各接种1剂次。
上述程序为常规疫苗免疫程序,不包括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
(二)实施时间
自2008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按照上述免疫程序,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
(三)接种对象
1、江苏省户籍儿童,无论其住址是否为户籍所在地,按照上述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非江苏省户籍儿童,在江苏省境内暂住地居住或办理预防接种证满2个月的,自2008年5月1日起,达到上述免疫程序规定的各疫苗各剂次应种月(年)龄的儿童为接种对象。
3、对于麻腮风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3种新纳入儿童免疫规划的疫苗,已超过各剂次应种月(年)龄的儿童,不作为接种对象。
4、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相关实施方案确定。
(四)接种原则
1、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所使用的疫苗均安全、有效,并全部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疫苗管理,疫苗以及接种费用由政府承担,预防接种单位为受种儿童接种疫苗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2、受种儿童或者其监护人主动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明确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等有关事项,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
3、受种儿童在同一天内接种的疫苗不得超过2种。第二类疫苗不能与第一类疫苗在同一天内接种。
4、接种不同品种的减毒活疫苗或者同品种减毒活疫苗不同剂次之间的接种间隔应不少于28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制定本地区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实施免疫规划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做好宣传、培训、实施和督导工作,组织落实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面落实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的通知》(苏卫规财〔2006〕85号、苏财社〔2006〕78号)要求,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接种补助可以每针次5-8元作为参考,以确保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实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业务技术指导。
(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认识
积极开展经常性宣传和“4.25”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扩大儿童免疫规划政策,以及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就。要组织动员各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团体,在广场、车站、码头、社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参加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以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关心和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关怀。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