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卫爱〔2008〕4号)


各市、相关县(市、区)卫生局、爱卫办、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的要求,我省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和“全省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两项工作。为保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爱卫办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爱卫办要将两项工作列为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积极争取地方补助经费,加强督察、评估和考核;各级疾控中心要按照《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和水质监测的具体工作,要落实工作队伍,提高业务水平,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加强对监测数据的研究和分析,努力掌握本地农村饮用水水质状况,为保障农村供水水质,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作出贡献。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
和水质监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饮水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高农村饮水卫生管理水平,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饮水常规监测,扩大监测范围、增加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及时了解水质及经水传播疾病的动态变化,积累饮水水质监测资料;二是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有效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如期发挥效益;保证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
  二、组织结构
  饮用水卫生监测需要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各级业务部门的努力,因此,本规划将建立两个网络体系,即行政网络体系和技术网络体系。在工作中,两个体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方能使城乡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行政网络体系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成,使用行政手段部署此项工作,审查和确定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各级参加单位,签发有关文件,落实工作所需经费,审查总结报告,发布监测公报等。
  技术网络体系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网络的技术工作,负责制订监测方案,编制监测工作中的计算机数据库,组织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进行质量保证,技术指导,编写总结报告等。
  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区域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指导,组织、实施辖区内所有市县的城乡饮水监测、上报,并进行总结、分析。
  三、农村饮水卫生常规监测
  (一)监测范围
  农村饮水常规监测:全省 57个县(市、区),监测县名单见附件1。农村集中供水:出厂水、管网水(含末梢水)。
  (二)监测点数量
  1、省级监测点:各监测县(市、区)应根据当地情况,监测集中式供水水质情况,不同水源类型(地面水、地下水)各占一定比例,选定20个监测点(农村水厂数量不足的地区,增加末梢水的监测点数量)。
  2、市县级监测点:除省级监测点之外,各地要增加市、县本级监测点数量,提高农村集中式供水监测覆盖率,对辖区内的农村水厂水质监测达到全面覆盖。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1、监测县和监测点基本情况
  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建设和营运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供水范围,覆盖人口、水处理工艺等。
  按调查表格中的内容,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填写全国统一的调查表(表1~表3)。
  2、饮用水水质监测(表4)
  (1)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集中式供水监测点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1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增加水质监测频次;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采集农户家中储水器水样1份。具体方法按照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进行。出厂水采样位置应设在出厂后,进入输送管道前,距离供水设施最近的取水口处,末梢水采样位置一般应为用户水龙头处。
  (2)评价标准:饮用水水质分析结果按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3)监测指标:根据农村饮用水水质特点和现行国家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指标分为必测指标和选测指标。。
  必测项目:①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度)、浑浊度(NTU)、臭和味(描述)、肉眼可见物、pH、铁(mg/L)、锰(mg/L)、氯化物(mg/L)、硫酸盐(mg/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mg/L以CaCO3计)、耗氧量(mg/L)、氨氮(mg/L)。
  ②毒理指标:砷(mg/L)、氟化物(mg/L)、硝酸盐(以N计)(mg/L)。
  ③微生物学指标:菌落总数(CFU/mL)、总大肠菌群(MPN /100mL)、耐热大肠菌群(MPN /100mL)。
  ④与消毒有关的指标:应根据水消毒所用消毒剂的种类选择监测指标,如游离余氯(mg/L)、臭氧(mg/L)、二氧化氯(mg/L)等。
  选测项目: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指标。
  (3)水性疾病监测
  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流行的相关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分析、整理,逐步建立水性疾病数据库,掌握水性疾病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①经水传播的重点肠道传染病(伤寒、霍乱、痢疾、甲肝)监测;
  ②饮用水所致的地方病监测;
  ③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4)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预案,在发生饮用水突发事件时启动。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
  (一)监测范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涉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县(市、区),对已建成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监测,兼顾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和2001-2004年农村氟砷改水项目已建成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工程资料,2008年涉及东海、赣榆、丰县、铜山县、宜兴、射阳、仪征、靖江8个县,具体工程项目名单见附件2 。
  (二)监测和评价内容
  1、供水工程基本情况
  建设和运营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水处理方式、消毒情况、供水范围,覆盖人口等。
  按调查表格中内容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填报(表6)。
  2、水质监测(表6)
  (1)采样点和样本量
  每个县必须完成方案要求总监测点和样本量(见附件3),监测布点和数据上报以必须以改水工程为单位,每个改水工程必须布置1个出厂水的采样点,余下为末梢水采样点,即:每个县改水工程出厂水采样点数+每个县末梢水采样点数=每个县总的采样点数。
  (2)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集中式供水监测点一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检测2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水样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
  (2)评价标准:水质分析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3)监测指标:同常规监测。
  3、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工作组,根据工程进度,通过参与工程技术审查、检查、验收和专题论证等开展工作。我省具体实施方案将另行下发。
  五、数据和总结上报
  监测信息报告实行(丰水期、枯水期各报1次,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报)逐级汇总报告制。监测数据分别于4月初和9月初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地市级疾病控制中心和爱卫会,经过审核后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地区可以用网络直报或通过网络邮寄(jscdchj@126.com),监测的原始资料保存在县级疾控中心备查。
  各地工作总结在11月底上报,县级总结内容必须包括全县农村饮水监测工作总体情况、全县农村水厂数量、开展常规监测的数量,全县水质监测结果详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全县农村水厂分布图;地市总结必须包括全市各县农村饮水开展总体情况、全市农村水质监测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六、监测管理
  1、职责分工
  省级爱卫办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监测方案的要求,负责全省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监测资料收集、审核、统计分析和编写总结报告。
  地市、县级爱卫办组织本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本地区水样的采集、实验室分析和现场督查指导工作,并负责监测结果的审核和上报。
  2、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的管理工作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监测经费,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样水质检测、数据上报、核实汇总及分析工作,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加强卫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七、质量控制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参加监测的实验室应采取从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对实验室所用仪器、器械和标准进行定期校准;除定期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外,各监测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的质量控制;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