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务中心)房屋建设和改造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务中心)房屋建设和改造工作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8〕17号、苏财社〔2008〕24号)


各有关市、县(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改善全省基层卫生机构的诊疗环境,提高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能力,逐步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促进全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省计划2008年扶持经济薄弱地区300所乡镇卫生院、80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房屋建设和改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㈠机构设置符合规划要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要符合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建设规划)的要求。项目单位应是政府举办的、建制镇(乡、街道)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㈡项目建设符合省定建设标准。根据省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实用、够用的原则,对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用房进行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六位一体”综合卫生服务功能的实现。

  ㈢项目实施符合基建管理规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设和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项目建设等。各地在申报建设项目之前,要协调完成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批事宜。

  二、项目实施

  ㈠项目申报

  各有关市、46个县(市、区)(名单详见附件3)的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卫生发展规划要求,对照省定建设标准,认真组织申报本辖区2008年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建设计划。已完成标准化建设与改造以及不符合当地卫生发展规划要求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申报,2007年度已获省扶持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申报。
  项目申报材料:⑴2008年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2);⑵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

  各市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汇总后于2008年4月15日前正式上报省卫生厅规财处、省财政厅社保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 js.wgh@163.com(联系人:王国和,联系电话:025-83620615)。

  ㈡确定扶持名单

  省卫生厅、财政厅将在各市初审的基础上,组织有关方面对各地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研究、论证,结合各地工作情况、省扶贫工作重点和各地资金自筹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2008年度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下达各地执行。“十一五”期间,省对补助地区每个建制镇(乡)只补助一个乡镇卫生院。

  ㈢组织实施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房屋建设和改造工作,主要由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卫生厅将分别与各有关市、县(市、区)卫生局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市卫生局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督导,以确保2008年度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顺利实施。

  ㈣考核验收

  2008年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考核验收工作将分两次进行:6月份,省卫生厅、财政厅将根据省定建设标准和考核验收办法(详见附件1),组织第一次项目验收,7月份下达第一批验收合格项目(考核必须达到80分以上,根据扶持项目数量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下同)的补助经费;11月份组织第二次项目验收,12月份下达第二批验收合格项目的补助经费。

  三、扶持办法

  ㈠扶持形式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房屋建设和改造资金,应主要通过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补助和单位自筹渠道解决。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经济薄弱地区300所乡镇卫生院、80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房屋建设和改造项目进行扶持。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卫生投入力度,新增卫生投入应主要用于农村卫生、社区卫生。

  ㈡经费补助标准

  经考核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省将根据各地经济困难程度,分别按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万元、50万元和4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已列入2008年国债项目的,按应补资金减去国债补助资金的差额计算)。

  各地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设和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在年内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省卫生厅、财政厅将组织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附件: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
  2、2008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3、江苏经济相对薄弱的县(市、区)一览表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

基本要求考 核 要 点分值评估方法得分
项目规范
  (35分)
1、业务用房建设、改造方案经过专家充分论证,合理可行。5  
2、项目管理符合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15  
3、项目建设进度符合要求(已开工建设的,得5分;主体封顶的,得10分;项目竣工的,得15分)。15  
布局合理(15分)4、设两部一室,功能分区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预防保健区域、诊疗区域、行政办公区域相对独立设置,使用规定的统一标识。8  
5、有各部门、科室分布示意图,门牌规范,路标醒目、指向清晰。7  
房屋配套(50分)6、业务用房面积达到省规定标准,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10  
7、地面平整光洁,儿童保健室、免疫门诊、康复室等用非刚性材料铺垫。4  
8、医疗用房墙面、顶棚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采用易清洗、消毒的材料。5  
9、免疫接种室实行一苗一隔或一苗一室,各接种室(隔)有明显标志。5  
10、有健康教育室,设施设备齐全。5  
11、门诊输液室配有防暑保暖设施。5  
12、急诊室位置醒目,传染病门诊相对隔离。5  
13、放射、检查等用房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设施。5  
14、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生服务室、康复室,配有适宜的宣教器材和康复器材。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感染性疾病门诊。6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