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劳动就业人员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一般不作为体检标准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8〕1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2007]16号)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各医疗单位应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列为常规项目。用人单位提出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要求的,应请其提出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