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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控制2008年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控制2008年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8〕1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

  医疗服务是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寻医就诊,控制医药费用,是满足群众医疗卫生保健的基本需求、落实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对二、三级医疗机构实行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以下简称药占比)控制,药占比明显下降,收入结构得到明显调整,医院对药品收益的依赖程度有所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得到一定控制。

  几年来,各级医疗机构在缓解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方面作出了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有部分单位存在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幅度,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我厅决定,今年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药占比要继续保持稳中有降。具体通知如下:

  一、2008年全省各级各类三级医疗机构药占比以我厅《关于控制2006年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通知》(苏卫规财〔2006〕83号)中确定的上限控制指标为标准,在去年实际水平基础上保持稳定并有所下降。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药占比上限控制的规定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和文明单位、先进个人考核的范围内;医疗机构要按照“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制定具体措施,定期考核、奖优罚劣;落实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医务人员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轻病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医药收入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真实、准确地反映医院医疗、药品收支和药占比等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可组织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复核,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认。

  四、各地要对所属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药占比控制情况进行检查、核定。年终,凡药占比超出上限控制指标的医院,须将超出部分的药品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渠道,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占比情况上报时间和考核方法等均按《关于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苏卫规财〔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周期按会计年度起止时期(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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