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编制并实施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据《“十一五”期间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和《江苏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并实施《江苏省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2008~2010年)》。优化各类卫生应急资源,统一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建设项目,重点加强监测预警、应急决策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实验室检测和应急培训演练等体系建设。
(四)健全完善卫生应急法制和预案体系。认真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根据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卫生应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根据我厅近年来印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地抓紧编制修订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社区基层预案编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强化预案的动态管理,通过演练和应急实践,检验预案编制的完备性、应用的可操作性和流程的合理性,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信息发布制度、事件举报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应急工作督导制度、应急工作评估制度等卫生应急工作制度。完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范、标准和技术方案,做到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方案、工作规范和指南,明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
(五)加强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快推进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尚未单独设置卫生应急办事机构的市卫生局,要积极争取当地编制部门支持,加快卫生应急办事机构建设步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办事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在“十一五”期间,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卫生应急工作体系,形成上下对口、分级负责、信息畅通、指挥有力的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并不断完善卫生应急投入保障机制,切实改善工作条件。要加强地区间、部门间和机构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联动和信息沟通,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及调查评估等合作机制建设。认真落实卫生部门与农业、气象、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联防联控和合作机制,切实贯彻卫生部、铁道部、
交通部、质检总局和民航总局《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建立并完善卫生部门与教育部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