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卫人〔2008〕8号)
各市卫生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人事厅统一部署,为了做好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经省人事厅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2008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省下发的卫生类资格条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标准条件进行评审。
(一)学历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申报医师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供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学历(学位)。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不能作为申报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等相应专业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高[ 2006 ] 20号)等文件精神,自2008年开始,未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审批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原则上不再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申报人员应按照人事部、卫生部专业标准条件规定的工作经历与能力提供材料,本人填写的《任现职后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应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印章。
申报人员应按卫生类资格条件附录规定,提交病案或专题报告。对设有病区,以手术病案、住院病人抢救或疑难病案等资料撰写论文的,须提供住院病案。对申报麻醉专业的,除提供2份专题报告外,还需提供2份反映自己业务水平,且本人主持麻醉的麻醉记录单。高评委专家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病案或专题报告水平进行评价。
(三)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人员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
(四)论文、著作要求
送审论文必须发表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标有“ISSN”和“CN”期刊号),非法刊物(中国扫黄打非网www.shdf.gov.cn查验)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送审论文。论文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一致。
申报副高级资格,如仅提供1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本人须撰写10万字以上。
申报社区副高级资格,可提供市级(含)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离退休人员申报评审等方面的要求
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离退休人员申报等方面的要求,按照苏人发〔2004〕24号、苏职称办〔2004〕5号等文件执行。非免试对象必须提供规定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遗失由省级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外省合格证书不作为申报依据;本省市级人事部门或外系统相关部门颁发的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需经省级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申报的依据。
(六)职称外语要求
按照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7〕76号)精神执行。非免试对象须提供规定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遗失由省级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社区卫生)破格条件
正高级、副高级资格破格条件按照苏人通〔2006〕76号和苏卫人〔2007〕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
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在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或在县区以下(不含县区)乡镇卫生院中从事医疗(含中医)、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其中申报社区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专业均须提供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没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社区预防保健专业的人员,原则上也应提供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自2009年开始,申报社区药学专业的人员要求提供相应的社区药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九)申报晋升卫生副高级资格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要求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苏卫人〔2006〕12号)等有关规定,对截止2008年4月底前,已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一半以上规定服务时间的人员,可先申报评审,申报时须提供《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评审通过并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后再予以下发资格证书。正在服务但时间尚未满一半及以上的,不予申报。经省辖市卫生局医政部门认定为短期安排或不需安排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或人员,可由认定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对一经查实,属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申报资格和通报批评等处理。
2007年申报评审通过但因未完成到基层服务规定时间未予批复的人员,今年须按规定程序申报。
已参加援外、援疆、援藏、扶贫、支援西部开发、对晋升前曾经在乡镇或街道卫生院、部队卫生所(队)、企事业卫生所(室)或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1年及以上等工作的年限,可计算为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年限。
已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期满1年的城市医生,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送审论文可提交2篇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其中1篇须发表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标有“ISSN”和“CN”)公开发行专业期刊。
(十)援外、援疆、援藏、海外引进、省外引进、近期军队转业、机关流动等人员申报高级资格的有关要求
近3年参加援外医疗工作的人员,对病案或专题报告不作要求,送审论文发表时间可截止至2008年5月31日。
援疆、援藏、机关流动、海外引进、省外引进、近期军队转业等人员,可提交任现资格以来同一年度的病案。
机关流动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内的相同学历、资历人员职称情况,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精神,申报的上一年度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除当年不予申报以外,另扣除一年任职年限。
二、分类管理
(一)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专业为87个(见附件),申报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选择申报专业。
(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申报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跨执业类别申报。
(三)在卫生管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申报卫生管理专业技术资格。但对从卫生技术岗位调任到卫生管理岗位并兼任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允许其按照卫生资格条件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酌情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