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8〕1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加强对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管理,对于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加强考核和奖惩,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抗感染治疗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遏制抗菌药物的滥用。
二、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试行规范》等法规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现象。各二级以上医院要实行药品使用的动态监控超常预警制度,对用药情况和药品收入实行定期分析、院内通报等措施,对科室药品用量和医生单品种用药量进行排位并公示。同时,要根据《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生处方评价制度,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
三、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二级以上医院临床规范使用抗菌药物情况纳入医院管理年活动考核范围,根据《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2006-2007年度报告》(见附件)的监测结果,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监测网络,并细化对药品使用的动态监控,促进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防止滥用药、大处方,努力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附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