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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8〕11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以下统称“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工作,2007年1月我厅印发了修订后的《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程序》及相关配套文件(苏卫疾控〔2007〕2号)。现根据当前工作情况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3号)精神,就我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各类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条件中的人员和仪器设备条件作如下补充规定: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可以外聘部分有资质的人员协助开展工作,但外聘人员数不能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30%。

  2、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所需的部分仪器设备可以与有关单位共用,可共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肌电图仪、脑电图仪、骨密度计、血液荧光计、视野检查仪、放免仪、超净台、肢端血管容积描记仪、半导体温度计、热电偶温度计、荧光显微镜、高效液相色谱仪、脑血流图仪、甲皱微循环检查仪、脑干诱发电位仪、膀胱镜、原子荧光光谱仪、烟尘浓度测定仪、倍频程声级计、振动测定仪和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检查、内分泌功能检查、骨髓象检查所需仪器设备。

  二、对各类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申请资质续展作如下补充规定:

  1、经我厅审定批准的各类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应向我厅申请续展。续展工作程序按照《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程序》有关要求进行,申请资质续展的机构需提交职业卫生服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在有效期内的工作开展情况、人员及设备变动情况、依法执业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受到奖励和处罚情况等。

  2、申请资质续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须同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统计表》(见附件)。

  3、我厅对申请资质续展机构的复核工作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将结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续展机构的日常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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