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2008年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8〕1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省医院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启动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工作,根据《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今年全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评价与评审对象。截止2007年11月9日,确认等次时间未满4年的二级以上医院均接受医院复核评价,满4年的则均需重新评审定等。其他医疗机构的评审周期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复核评价与评审依据。三级综合医院和口腔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等的复核评价与评审均依据我厅2006年以来下发的新的评价标准和细则,三级传染病专科医院,三级儿童专科医院、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等三级专科医院的评价标准和细则正在制定过程中,待正式印发后执行。其他医院的复核评价与评审依据则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