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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卫社妇〔2008〕2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核发〈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卫基妇〔2008〕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核发《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卫生部门对托幼机构负有业务指导、监测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因此,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检测和监督管理。

  根据2003年我厅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19号),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是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是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复核审验托幼机构举办资格的依据之一,而非行政许可。

  二、关于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实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依法从事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专项技术服务,必须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省政府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明确公布江苏省卫生厅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4项为: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节育技术的人员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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