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江苏省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8〕17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二○○八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苏卫监督〔2008〕7号)和《2008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卫办监督发〔2008〕45号),我厅组织制定了《2008年江苏省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何问题,可及时与省卫生监督所联系。
附件:2008年江苏省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二○○八年四月九日
附件:
2008年江苏省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根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
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机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机构以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获得资质后是否按照资质认证范围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全省2008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对2007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
(二)各地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各地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案件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