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江苏省化妆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8〕15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二○○八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苏卫监督〔2008〕7号)和《2008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卫办监督发〔2008〕45号),我厅组织制定了《2008年江苏省化妆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计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何问题,可及时与省卫生监督所联系。
附件:2008年江苏省化妆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二○○八年四月九日
附件:
2008年江苏省化妆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08年江苏省化妆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宾馆饭店客用化妆品的专项监督检查。
通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提高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安全责任意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标签、标识符合法规、规范要求。
通过对宾馆饭店客用化妆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规范宾馆饭店采购和使用符合卫生管理要求的化妆品,防止不合格化妆品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
二、工作内容
按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车间布局、生产卫生要求、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原材料及成品贮存、标签标识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宾馆饭店客用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及微生物指标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化妆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由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检查企业数不少于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总数的20%。
宾馆饭店客用化妆品的专项监督检查,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检查的范围为对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检查数不少于城区宾馆、饭店总数的20%,其微生物的检测由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