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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平安医院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考评对象

  各市、县(市、区)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依据我省考评标准中的相关内容单独进行。

  三、考评原则

  检查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考评方法

  1.检查考评工作由各级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在每年第四季度负责组织实施。

  2.考评小组由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和医药管理及医疗业务专家组成。

  3.考评主要运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确保检查考评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4.考评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医疗机构在普遍自查、申报的基础上省负责对市及三级医院的创建情况进行考评;市负责对县(市、区)及二级医院的创建情况进行考评;县(市、区)负责对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的创建情况进行考评。

  5.平安医院由各级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命名,并采用年审制,实行一年一审,对当年达标的平安医院在第二年仍要审核;对已取得平安医院称号的,若出现工作下滑不符合标准,将被取消平安医院资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评资格。

  1.发生过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因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发生擅自采集血液或发生临床用血传播疾病的重大事故,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事件的;

  4.发生未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

  5.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认为需要取消其评比资格的其他情形。

  六、考评要求

  1.平安医院实行年度集中检查考评,要把年度集中检查考评与日常工作部署相结合,与开展专项活动相结合,与辖区内平安建设相结合。

  2.要把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纳入当地平安建设检查考核总体规划,把平安医院检查考评的结果作为年度综治与平安建设检查考核的一项参考依据,作为总体评价当地平安医院建设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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