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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一、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分类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分为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十类职业病的诊断工作。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对接触粉尘作业劳动者、接触化学物作业劳动者、放射性作业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作业劳动者、接触生物因素作业劳动者和从事电工、压力容器、高处作业以及机动车驾驶的劳动者等六类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四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分别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乙A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乙B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

  二、规划目的与原则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以提供优质、高效的职业卫生服务工作为目的,对机构、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卫生服务体系,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企业数量、职业人口、医疗卫生资源和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相适应,体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

  三、设置标准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

  1、到2008年底,各省辖市设置1家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

  2、到2010年底,南京、无锡、苏州、徐州市辖区内各设置3家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常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辖区内各设置2家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

  3、职业病诊断机构应能开展尘肺、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项目的职业病诊断。有条件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的诊断。

  4、职业病诊断机构应配置12名以上职业卫生服务人员。其中,有5名职业病诊断医师、2名护士、2名临床检验技术人员、1名放射技术人员、2名功能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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