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有序推进,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挂牌督办,强化案件管理。各地要围绕各阶段工作重点,挂牌督办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同时,对往年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加强后督察,限期整治落实。进一步完善督办制度,建立重点案件档案,完善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后督察和公示机制,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加强综合整治,强化政策引导。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切实转变环境监管方式。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消费等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辖区内“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情况总结于2009年6月底前报送市整治办,打击非法企业遏制污染转移环保专项工作、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检查和整治情况总结于2009年8月25日前报送市生态办(联系人:张培,电话:88951660,传真:88950099,电子邮箱:zhangpei@wzepb.gov.cn)。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各地要根据各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公众监督,充分发挥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和“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与环保专项行动。
(五)加强沟通联系,巩固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要求,组织、监督、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并强化信息报送,及时做好各阶段工作情况上报。市生态办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09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生态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