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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工商局关于食品、药品类广告审查标准的意见

  六、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七、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八、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与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九、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仪器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十一、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十二、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医疗广告类

  一、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必须经中医行政部门审批。
  二、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三、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如“保证治愈、绝对有效、彻底、专治、根除”等;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如“专家、医生、医院、研究院、大学、权威、博士、泰斗、教授、医师、院士、推荐、患者”等;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如“通信、邮寄、邮购、来函、来信、函告”等;
  (八)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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