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根据各级、各部门及企业的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追究企业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政府的领导责任。
各监管部门未按规定职责对煤矿企业实施监管,追究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责任;部门在监管中,如果企业存在岗位责任制未落实、自我约束考核未进行等问题,必须责成煤矿企业按照“四定”原则落实整改,否则追究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责任。
煤矿企业没有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没有按规定排查安全隐患,没有对监管部门提出的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追究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
60.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负责人除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外,要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并配合专业救护队伍抢救被困人员。如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及时组织事故抢救,逃离现场的,公安部门要组织得力干警实施追捕,并对相关责任人严密监控,强制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配合事故抢救、分析与调查。
61.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产煤县(市)、区政府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抢救,启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伤亡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及时上报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对事故组织抢救措施不力,造成事态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追究现场抢险指挥负责人的责任。
62.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除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对煤矿企业实施依法关闭。
对查实和处理的各类煤矿违法事件要积极与各类新闻媒体联系和沟通。各监管部门要向新闻单位及时提供准确的安全生产信息。对新闻部门掌握的安全生产信息,各监管部门要及时核准,以确保舆论的快速准确性。
63.从严查处涉煤腐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煤矿复工验收、竣工验收、重要执法检查中不得乱开口子,降低条件和标准。要重点查处索贿、受贿、行贿,隐瞒事故、干部入股煤矿、充当煤矿保护伞等涉煤犯罪行为。
九、建立目标考核奖惩机制
64.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市政府与产煤县(市)区政府、产煤县(市)区政府与产煤乡(镇)政府、产煤乡(镇)政府与煤矿企业要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形成市、县(市)区、乡(镇)、企业四级目标考核体系。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每半年对各产煤县(市)、区的目标完成情况督查一次,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市;每年组织年度目标考核。根据国家对煤炭行业产业政策的调整情况,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煤炭行业的年度目标下达情况和我市煤炭行业的具体情况设置目标体系和考核内容。
65.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凡发生煤矿事故的产煤县(市)区、乡(镇),严格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有关规定,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同时,按照奖罚对等的原则,对各产煤县(市)、区主管副县(市)、区长和煤炭局长的奖励,按照《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平办〔2008〕13号)执行;各产煤县(市)、区对煤炭管理部门、煤矿监管人员、包驻矿人员的奖励,按照《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宝丰县委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平办〔2009〕4号)要求,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