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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意见的通知


  51.各煤矿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防治水图必须真实有效,测量准确,及时填绘,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52.总工程师要带领煤矿技术人员研发新的技术、引进新的开采工艺和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煤矿企业要建立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奖励制度;在技术改造时,应优先考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各煤矿企业采、掘工艺要逐步向机械化方向发展。各煤矿企业要制订和开发新的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不断延伸企业产业链条,提高煤炭附加值。
  53.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煤矿技术人员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安全评价,建立煤矿企业安全预测机制。
  54.煤矿总工程师要研究煤矿重大灾害事故致因机理,有针对性的完善矿井预防重特大事故措施,为企业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七、建立安全培训运行机制

  55.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小煤矿必须按照规定经常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确保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具备本职工作所要求的基本安全生产技能和知识。
  56.建立煤矿企业用工准入制度。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煤矿企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由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五职矿长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逐步达到具有中等专业以上文化水平;五职矿长必须由专职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任职资格证。未经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从事煤矿作业。安全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年富力强,能够适应煤矿井下工作,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57.建立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备案制度。煤矿企业必须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煤炭主管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为职工交纳社会统筹。
  58.实施本、专科层次全脱产紧缺人才培养,积极选拔优秀知识青年采取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等方式进入高等院校进行全脱产培养,重点培养煤矿主体专业技术人才和后备人才,解决煤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匮乏问题。各煤矿企业要不断同省内外大中专院校合作,开展煤炭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定向培养工作。每个煤矿企业必须配备3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中等学历以上的技术人员。

  八、建立责任追究运行机制

  59.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凡发现煤矿监管人员对煤矿存在国务院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上报、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整改的,按照过程追究、隐患追究、责任追究的相关要求,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发现驻矿监管小组人员不坚守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入井检查,对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报告、不制止等行为的,第一次给予戒免谈话,第二次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次给予开除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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