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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意见的通知

  44.加强矿井防尘管理。小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湿式钻眼、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小煤矿,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定期冲洗沉积煤尘,防止煤尘堆积。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应安设防尘设施和风流净化水幕,井下各转载点都要安设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洒水。要加强个体防护工作,减少粉尘对从业人员的危害。
  45.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小煤矿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和消防材料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井底车场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足够数量完好的灭火器材。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按规定建立灌浆灭火系统;采煤工作面(薄煤层除外)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煤顶。

  五、建立安全投入运行机制

  46.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煤矿企业要按照矿井设计能力吨煤提取8元的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要分矿专户储存,在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下,按规定全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专款专用。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安全持续投入机制,切实做到安全投入不欠账。
  47.各类煤矿必须按规定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足额交纳保险费用和社会统筹。同时报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对不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和社会统筹的煤矿企业,实施停(工)产整顿,直至依法予以关闭。
  48.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小煤矿必须按照规定,依据煤矿企业核定(或设计)生产能力划分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并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进行管理。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严禁挪作他用。小煤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六、建立安全技术保障机制

  49.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总工程师为主的技术支撑体系。设立总工程师办公室,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并结合煤炭行业特点,建立煤炭行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提高全市煤矿技术管理水平,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行业人才严重匮乏局面,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
  50.各煤矿企业开拓方案、采掘工程布置必须由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施工。原则上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开采中厚煤层的(不含30万吨)矿井井下只准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不能超过2个;开采薄煤层的煤矿采煤工作面布置不能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不能超过3个;高沼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两井生产。掘进工作面水平在采煤工作面上副巷以上水平布置的,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不能在同一采区同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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