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煤矿用工及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进行监督管理,认真查处不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向职工发放劳保用品和不按规定给职工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行为。
16.工会组织要积极维护职工权益,指导帮助煤矿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17.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搞好营业执照审核、发放、吊销、注销工作,协助煤炭销售管理部门加强煤炭质量管理。
18.电力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停、供电管理,依法查处转供电和私接电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向非法煤矿供电,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追究电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9.加强煤矿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各级煤矿执法队伍要明确职责,规范行为,做到依法履行监督、监管职责,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
河南省煤炭条例》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20.加强驻矿监管队伍建设。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县级领导包矿、乡科级干部驻矿制。要从涉煤有关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监管小组,派驻到辖区内每一个小煤矿企业。各驻矿监管小组要实行统一的日志化管理,监管重点由井上转入井下,实施对煤矿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1.加强煤管站(所)建设。煤管站(所)负责向辖区内小煤矿传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令、指示、文件等;为辖区内小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深入一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发现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权立即制止;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小煤矿实施停产整顿,直至撤出人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煤管站(所)要加强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基层管理队伍。要建立辖区内小煤矿安全台账;督促辖区内小煤矿准确及时填绘图纸。煤管站(所)每个月对所辖煤矿进行不少于4个轮次的巡回检查;煤管站(所)人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20次。
22.全面推行矿长派驻制度。要在全市小煤矿积极推行内部派驻“四职”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及技术负责人)制度,“四职”矿长由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选聘、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定期交流。
23.实行对重点煤矿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对全市煤矿实行动态管理,每月由各产煤县(市)、区评出末位矿井,实行挂牌督办,由专人实行24小时监管。凡被列为重点监管的煤矿,必须向煤炭部门写出保证书,保证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凡连续3次被评为末位矿井的煤矿,实行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予以处罚,情况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