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出租起重机械时,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出租的起重机械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检测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检验检测报告、事故记录等。
第四章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第十六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称“拆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业务。
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顶升、附着,必须由同一个单位完成。
严禁在夜间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检查和保养工作。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拆装单位应与委托安装(拆卸)的单位签订安装或拆卸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拆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八条 拆装单位在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安装(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向安装(拆卸)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记录。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拆装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