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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


  要严格执行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20号),进一步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工作,严格条件,规范程序。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为新增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确保新增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建立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开展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将审核认定后的安置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后将安置人员派遣到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管理工作,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实际,要对上岗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安全作业、社会公德和责任意识的培训和教育。要加强日常的考核和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提高就业人员的社会责任、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对个别无正当理由,违反劳动纪律不到岗位工作、不完成岗位任务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或违犯国家法律规章的应予以辞退,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各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因退休、工作变动、自然减员等情况要及时核减,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三、加强资金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程序。严格按规定审核和执行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适用对象、使用范围和标准,禁止超对象、超范围和超标准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应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情况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检查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申请和拨付程序、人员范围、使用范围和标准等,杜绝超对象、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现象,对存在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情况,要严令纠正。省厅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对全省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情况、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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