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辽宁省实验学校收取外国学生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非〔2009〕221号)
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实验学校继续实行外国留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辽教函〔2009〕84号)收悉。根据《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6〕546号)规定,经研究,同意辽宁省实验学校继续收取中小学外国学生学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中小学外国学生学费。
二、执收单位:辽宁省实验学校。
三、收费对象及范围:就读于辽宁省实验学校的外国学生。
四、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中小学外国学生学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六、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分别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做到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七、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中小学外国学生学费收费期限延至2012年3月末。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收费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物价局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