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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基金运营方面。具体包括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和受托管理资金执行投资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提高运营收益的情况。
  6、基金审计整改方面。主要是对基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别是历次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和纠正,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清理收回。
  7、内控制度方面。主要检查各项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内控制度,能否保证基金合法、合规使用;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等。
  四、步骤和方法
  我省的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8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8月-10月)
  成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审计厅、省卫生厅、湖南证监局等9部门参加的省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应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并于2008年10月15日之前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专项治理实施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0月-2009年4月)
  各级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的自查自纠内容包括:
  1、开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自查(2008年10月-2008年12月)。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一是基金收入方面的问题,包括地方财政欠拨社保基金、少征和欠征社保基金、基金抵偿资产未及时变现等问题。二是基金支出、使用方面的问题:包括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未按规定支出或超范围支出等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别特殊问题,可上报部际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各地自查完成后,及时上报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确保情况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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