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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五、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多处拥有土地的,市区内土地应向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长、望、浏、宁四县(市)的土地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新征用土地、住址变更、土地增减、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在批准征用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或变动登记。
  六、申报纳税期限
  (一)我市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纳入土地使用税征管范围,应于2008年11月2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土地情况登记手续。
  七、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处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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