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长地税通告[2008]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2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市区2008年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依法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
自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按照《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2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三、税额标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本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单位税额如下:
三级土地20元; 四级土地16元; 五级土地12元;六级土地8元; 七级土地6元; 八级土地4元。
四、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