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重点工程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指导性意见(试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快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步伐,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评估规定》)、《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实施的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指导性意见。
第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鼓励各项目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后,要积极按市场行为提供供被拆迁人选购的安置房源。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费以拆迁分类评估价格为基数,并结合成新调整、装饰装修、拆迁补助费等补偿进行计算。
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按《评估规定》申请分户评估。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拆迁当事人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评估规定》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估;对复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评估规定》向长沙地区房地产业协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申请评估技术鉴定。
第五条 被拆迁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4元搬迁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