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设置监测点。根据手足口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科学设置手足口病的监测点医院(按疫情发生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手足口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在重点地区和高发季节,要加大对手足口病的监测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手足口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手足口病监测等有关信息,分析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发展趋势、特点及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等,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3 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中规定的病例定义进行病例的诊断。发现手足口病患者时,要按照《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中“其他法定管理的重点监测传染病”一栏中填报该病,并注明类别、型别,同时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局部地区发生手足口病流行或暴发,疫情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当辖区内手足口病疫情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5.2 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全面落实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大幅度降低发病率;同时通过加强手足口病重症病例的临床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重症患者的救治成功率,减少死亡率。
5.2.1 加强病例的科学诊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和我厅下发的相关诊疗指南和诊治方案,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注意鉴别诊断,科学诊断手足口病,确保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要严格执行留观指征和住院指征,认真落实转诊制度、定点收治制度、病例筛选制度和分类救治原则,及早发现和救治危重并发症患者,防止出现死亡病例。对住院手足口病患者要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提高诊治水平,使患者尽快康复出院。
5.2.2 严格疫情信息报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