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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问题的批复
(苏卫监督〔2008〕27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有关“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问题的请示》(宁卫法监〔2008〕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14条规定和卫生部法监司对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对二次供水项目卫生审查有关内容请示的复函》的精神,我省严格执行“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同时要求各地要加强对二次供水单位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501-1997)的卫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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