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要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预防接种和疫苗相关传染病的控制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积极落实国家规定的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做好学生的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当学校发生疫苗相关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除实施控制治疗措施外,还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接种措施。
(四)共同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制度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相互通报信息,确保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工作顺利开展。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卫生或教育行政部门在向上级部门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及时向同级教育或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定期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究提出相应防控措施。
(五)联合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置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及时派出疾控、卫生监督、医疗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提出并督促落实各项控制措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范围内的控制措施。学校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其他突发事件时,卫生部门要立即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教育部门举行重大活动时,卫生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
(六)共同加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与卫生培训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特点,指导学校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健康防病意识。要组织对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校医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不断增强应急意识,提高防控能力。卫生行政部门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与宣传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联合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督查方案,不定期联合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督导检查。市级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县级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督查频率。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双方可根据实际对防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