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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停止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河政发[2007]30号)


  为确保按时完成全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攻坚战"任务,根据全区、全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陆兵主席、郭声琨常务副主席在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拖欠贷款户务必于2007年4月底前到原贷款机构清偿所欠贷款本息。个人(单位)贷款必须由其本人(单位)偿还;个人(单位)为他人担保贷款的,由担保人负责催还并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无能力偿还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二、凡2007年4月底前未清偿所拖欠贷款本息的国家公职人员,将果断采取停职、停薪、停岗和不提拔、不调动、不评优、不加薪、不晋级的"三停五不"措施。"三停"期间,只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费,其余工资用于偿还贷款。同时由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凡2007年4月底前未清偿所拖欠贷款本息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二层机构,将由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其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从同级财政安排给该单位的预算资金或专项资金中扣还。
  四、凡2007年4月底前未清偿所拖欠贷款本息的恶意赖、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赖债户、钉子户,将由各级政府组织公、检、法等部门联合进行打击,该拘留的拘留,该查封的查封,该拍卖的拍卖。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督促全市各金融机构,将钉子户、赖债户列入"金融黑名单",采取统一行动,在其开立账户、支付、汇兑、结算、贷款等方面给予严格制裁;工商部门不予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税务部门不予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车管部门不予其办理车辆登记、年检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其办理房屋买卖登记过户手续等。
  五、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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