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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7.对未按规定在我区缴费的外挂车辆,不得为其办理车辆通行费减免或购买月票通行手续。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

  治理车辆外挂工作从印发本实施方案之日开始,力争于2008年8月底前完成。主要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筹备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元月31日)。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发布通告等多种方式,抓好外挂车辆治理宣传等准备工作。要根据本方案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意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组织实施外挂车辆的排查摸底和提醒劝返等工作。同时要按照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的要求,全面清理擅自提高或降低养路费等税费征收标准,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减征免征养路费等税费的行为,调整和规范税费征收有关政策。交通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分析前阶段治理车辆外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继续加强和推进治理工作。

  (二)集中治理阶段(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集中时间和人员,对本辖区的外挂车辆从税费缴纳、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多个环节,全面开展清查和惩处;同时,对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继续或变相实行税费“优惠征收”、提供特别“上门服务”的单位要及时查处,并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总结阶段(2008年7月1日到2008年8月30日)。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并由各县(市、区)交通局汇总本地治理外挂车辆情况,于2008年5月10日前上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市征稽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就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等情况,组织开展互查互检及验收工作。整治工作结束后,市交通局将把各地整治工作有关情况汇总上报交通厅,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全市。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市开展外挂车辆整治活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治理车辆外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市外挂车辆治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交通、发改委、宣传、法制、法院、检察院、公安、交警、运管、工商、财政、税务、稽征等有部门组成,负责开展全市外挂车辆整治的组织组织协调工作, 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治理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治理工作方案,抓好本辖区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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